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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高贝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491 人参与  2022年01月10日 00:33  分类 : caiji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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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19年11月27日,合肥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关皋违字〔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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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金寨高贝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2018年7月3日设立加工贸易电子手册C、C。其中C已于2018年11月21日核销结案,C未报核。

经查,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期间,由于工艺的变化累计结余了保税料件无纺布10501.6千克,生产出手术衣、工作服等保税成品50310件,在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涉及出口报关单7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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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由于产能不足,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6日期间未经海关备案擅自将半成品裁片(折合保税料件无纺布.7千克)外发至六安高贝斯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保义分公司,加工缝制成品后再返回至当事人包装出口。

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合计.55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情况说明;涉案进口、出口报关单证及一般贸易出口保税料件制成品出库单及耗用明细表,涉案外发加工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发加工裁片明细表及出入库单、外发加工制成品出入库单,涉案手册C备案及核销材料复印件、C备案材料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陈述及证人证言:当事人情况说明、xxx(当事人关务负责人)查问笔录、xxx(当事人财务总监)询问笔录;(三)当事人涉案物品计核税款送核表,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

当事人擅自将保税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进行其他处置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合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73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当事人擅自将保税货物外发加工,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行为属于能够恢复海关监管的程序性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合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3.27万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

合并上述2项处罚,合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合计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无纺布厂15838056980履行上诉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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