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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本次降税统一在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本来这一降税政策的出台对制造业是一项重大利好,却成了无数老板难言的痛,客户借机提出了降价要求,基于政府提出的增值税从16%降至13%,降了3个百分点,所以价格方面也降低了3个点。
从数字上来看,是乎也是合情合理的。我们模拟一下这笔账,
现在假设你的采购成本是10000元,成交价是12000元:
如果按照原本16%增值税率:
进项税是10000*0.16=1600元,
出项缴税是12000*0.16=1920元,
纳税额为:1920-1600=320元。
实际利润为12000-10000-320=1680元。
按照新的增值税为13%:
进项税是10000*0.13=1300元,
出项税是12000*0.13=1560元,
纳税额为:1560-1300=260元,
实际利润为12000-10000-260=1740元。
这意味着降低增值税,让老板们少缴纳了1740-1680=60元增值税。
但如果你给客户降价3%,成本价还是10000元,而成交价是12000*(1-3%)=11640元。
按新的13%增值税率,
进项税是10000*0.13=1300元,
出项缴税是11640*0.13=1513.2元,
实际进项抵扣后,
纳税额为:1513.2-1300=213.2元。
实际利润为11640-10000-213.2=1426.8元。
这比原来未降价未减税
少赚了1680-1426.8=253.2元,
利润减少了253.2÷1680=15.1%
其实国家降税,并不是对销售价格也降低同样的百分比,与商品价格是无关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国家也不会限制规定一个企业的市场售价。借势要求其合作配合伙伴都要降3%价格的企业,不是不懂,就是借故耍流氓。重点在于你企业产品是否有竞争力,是否有议价谈价的能力,
以下几个涉税点值得企业在鉴定合同时借鉴。
一、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销售业务,即便是4月份之后开具发票,仍然适用16%的增值税率。也就是只要双方约定增值税的应完全可以开出16%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醒以下注意事项:
1、先看有没有开具发票,如果先开具发票,无论合同如何约定,也无论是否收取款项,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开具发票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2、如果没有开具发票,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3、如果未开具发票,但合同约定有具体的付款时间,首先区分是否开始提供服务。如果未开始提供服务,收取的款项属于预收款性质,先按规定预交增值税。
4、如果未开具发票,但收取了一定的质保金,则只考虑实际收取的时间,实际收取质保金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如果质保金随同款项一并结算先开具发票的,先开具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5、鉴定合同时注意: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4月1日前后鉴定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鉴定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交易价款应含税,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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