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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秧布

461 人参与  2022年05月16日 19:41  分类 : caiji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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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南小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口罩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小小的口罩带动了整条产业链的火爆。口罩机、PP无纺布、鼻梁条等作为生产口罩的核心设备和原料,成了疫情期间不少企业眼中的香饽饽。然而,利益的背后也产生了不少纠纷……基本案情2020年4月9日,江某向Z公司供应8套用于配合口罩机制造口罩的20K超声波设备。江某书面保证该设备打片速度能够达到150pcs/分,否则全额退款。Z公司遂向江某总计付款40万元。5月10日,因案涉设备未能达到江某保证的效果,Z公司通过微信与江某进行交涉。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Z公司将江某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江某退还货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江某辩称,Z公司系因口罩机市场需求陡降,Z公司生产的口罩机滞销,故转而要求退还案涉设备以挽回损失。Z公司拖延一个月才以调试不成功为由要求退货,该设备的价格已大幅下降,如同意退货,将使江某承担极大损失,Z公司应补足差价,方能退货。法院判决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经江某申请,法院分别在江某和Z公司提供的测试条件下进行勘验,均出现口罩粘合度前后差异较大,口罩机不能保持稳定运行状态的现象。故江某未向Z公司供应符合约定的设备,导致Z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Z公司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江某返还Z公司货款4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后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法官 董岩松)在审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分别处理。倘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若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纠纷系因江某未能按约向Z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其承诺的设备而产生,以致Z公司提出解约,相应的责任应归咎于江某。法官提醒:疫情不是违约方的挡箭牌,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才能稳步健康发展,取得长远经济效益。文字:夏 菁排版:赵丽蓉原标题:《不给力的口罩生产设备,想不到会有这么多事儿……》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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